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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單投保機構提起的資金佔用類股東代位訴訟ST摩登案例評析——3·15投資者保護教育宣傳系列
發佈時間:2024-03-20     作者:     瀏覽量:1161   分享到:


2023年9月,原告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投資者服務中心)代ST摩登(代碼002656,或稱上市公司)訴其控股股東、實控人、董事損害公司利益糾紛案一審獲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廣州中院)勝訴判決,判決結果完全支持原告訴請。該案是全國首例投保機構針對上市公司資金佔用提起的股東代位訴訟案件,也是繼首單投保機構股東代位訴訟大智慧案後,投資者服務中心完成的第二單股東代位訴。

 

一、案情概要

2022年1月,ST摩登收到廣東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ST摩登自2018年12月起至2019年6月發生控股股東非經營性佔用資金約2.4億元;公司實際控制人、原董事長林某某組織、指使相關人員將上述資金劃轉至控股股東瑞豐集團;原董事、總經理翁某某和原董事、財務總監劉某某根據林某某的指示安排對多筆未簽合同的資金付款審批,亦未跟進資金實際使用情況,導致公司資金被控股股東佔用。

2022年7月29日、8月9日,投資者服務中心兩次向公司發送《股東質詢建議函》並多次電話提醒,建議公司監事會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控股股東、林某某、翁某某、劉某某的賠償責任。8月12日公司回函稱已多次督促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償還佔用資金,公司監事會未向法院起訴追究賠償責任。考慮到公司一直未採取追償措施,9月9日,投資者服務中心向法院起訴,將控股股東瑞豐集團、林某某、翁某某、劉某某列為被告,ST摩登列為第三人。9月28日,法院正式受理本案。

 

二、爭議焦點及裁判結果

2023年3月,本案在廣州中院開庭審理,原被告、第三人圍繞以下爭議焦點展開辯論:

(一)原告是否有權提起本案訴訟。法院認為原告作為投資者保護機構,持有ST摩登股份,有權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且已適當履行前置程序,ST摩登董事會亦回函陳述相關情況。ST摩登存在怠於追究瑞豐集團和相關人員責任的情形,原告有權提起股東代位訴訟。

(二)原告主張的案涉債權是否應循破產債權確認程序處理。法院認為原告於2022年9月9日申請立案,應認定為已向法院提起權利保護的請求,而法院於9月15日作出裁定受理對瑞豐集團的破產清算申請,故本案屬於破產申請受理前債權人提起的民事訴訟,不屬於《破產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個別清償」情形。

(三)林某某、翁某某、劉某某三人的責任問題。法院認為本案中認定林某某等三人的責任,應當根據三人在ST摩登公司任職情況、對於案涉資金佔用過錯程度等因素予以綜合判斷。上述人員與瑞豐集團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四)ST摩登是否應承擔原告支出的律師費。法院認為本案中原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代位訴,且主張的律師費未超出合理範圍,亦已實際支出。故法院支持原告要求ST摩登承擔其實際支出律師費的請求。

一審判決被告瑞豐集團向第三人ST摩登返還佔用資金2.4億元及利息;被告林某某、翁某某、劉某某對瑞豐集團公司債務分別在100%、70%、10%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ST摩登向原告支付律師費。

 

三、典型意義

本案中,廣州中院能動司法,同意投資者服務中心緩交案件受理費的申請,對股東代位訴訟與破產清算程序的交叉法律問題,以及個人責任形式等方面進行了積極創新探索,為投保機構在破產程序中提起代位訴訟實現了零的突破,依法維護了上市公司及其全部投資者合法權益。該案是金融司法和金融監管常態化協同機制的有力體現,通過判例切實引導市場主體規範運作,有效糾治上市公司大股東資金佔用亂象。